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办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您的位置:首页 > 警示信息 > 黑榜公示 > 案例公示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
 视频预警
 热点专题
 合作伙伴
 

山东一男偷车牌诈钱 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批捕

2009-07-03 07:40:46 文章来源: 正义网
  正义网山东7月2日讯(通讯员陈常青 裴琳)趁凌晨居民熟睡之际,先将失主的轿车车牌撬下藏匿,过后给车主留下联系方式索要钱财。6月20日,多次撬车牌讹诈车主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唐某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据悉,这是该院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盗窃车牌罪犯。
  2009年春节过后,唐某所在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整夜泡网吧的唐某手头颇为拮据。一次偶然的机会,唐某从电视上看到他人盗取车牌向车主索要钱财的报道,自认为找到了发财之道。后准备了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于夜间趁居民熟睡之际,窜至居民小区或者停车场,将轿车的车牌撬下藏在附近的草丛或下水道里,将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贴在车上,待车主与其联系并将钱交付后,唐某便把藏匿车牌的地点告诉车主。从2009年3月份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作案20余次,获取现金1000余元。2009年5月13日夜,唐某持螺丝刀伺机作案时被巡警当场抓获。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意为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汽车牌照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因此,盗窃车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字体: 】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我要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免责声明: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3、本网有权删除网友所发评论内容;
4、在本网的评论,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5、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6、评论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链接

所有子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办单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