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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查处欺骗性抽奖销售活动
2009-11-11 14:51:4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有奖销售、回馈抽奖……这些商店、卖场促销活动每天都在进行,但消费者也许不知道有些商家在有奖销售时存在着“暗箱操作”行为。近日,上海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对一超市从事欺骗性抽奖销售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沪东所的干部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这家新开业的大型超市为吸引顾客,扩大影响力,以开展大型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招徕顾客。在对外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和经营场所内设置的宣传牌上写着:“……凡在开业期间一次性购物满28元均可参加抽奖活动一次。购满56元可抽奖二次,依此类推凭一张小票最多抽奖5次。特等奖 5名电动车一辆、一等奖10名电视机一台、二等奖18名美的电磁炉一只、三等奖50名春秋被子一条、幸运奖袜子一双……”。但当执法人员要求工作人员当场打开抽奖箱,对所投放的奖券进行验证时,工作人员立即显得很不自然,神色慌张。 经过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一名工作人员终于承认:“我们没有把所有的奖券都放进去,今天只是向抽奖箱内投放了部分奖券,剩余的准备三天里分批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违法有奖销售活动,并对该超市涉嫌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该超市负责人承认,在整个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并没有把所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奖券同时投放市场,而是采用了分批投放的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活动第一天,只是向抽奖箱内投放了4029张奖券,其中特等奖奖券1张、一等奖奖券3张、二等奖奖券5张、三等奖奖券20张、幸运奖奖券4000张。 第二天,又往抽奖箱内投放了33张奖券,其中特等奖奖券2张、一等奖奖券4张、二等奖奖券7张、三等奖奖券20张。 第三天,再次向抽奖箱内投放了21张奖券,其中特等奖奖券2张、一等奖奖券3张、二等奖奖券6张、三等奖奖券10张。 该超市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的做法,降低了第一天中大奖的概率,增加了后几天中大奖的悬念,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欺骗性抽奖销售。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四)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目前,各行各业的有奖销售活动非常活跃。各个商家在注重遵守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以下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为此,工商部门在规范经营者行为的同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不要被打折、奖品、抽将等促销所诱惑,一定要看清商品广告是否与要购买的商品真正一致,有奖销售是否按国家规定明示,以防掉进有奖销售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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