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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连带责任越来越像“鬼”
2009-11-23 10:09:26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眼下看来,明星代言连带责任就好比大学寝室卧谈会里的那只“鬼”,个个都说得活灵活现眉飞色舞,其实却没有一个人真的见过。但这事又不能不说,一来是法律作出的承诺,二来也关乎社会诚信机制大局,总不能眼看着一个个代言人在媒体上满嘴跑火车。11月20日《人民日报》消息说:《广告法》修改建议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这已经是法律法规今年第三次对明星代言连带责任问题作出的因应:第一次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明星连带责任”规定一度成为舆论焦点,吓得有些明星大叫冤枉;此后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言食品的明星对食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新法中明星连带连带责任雷声大雨点小的现实,这次就安静许多。至于今日《广告法》修改建议稿的说法,估计公众多少有些“审法疲劳”。 之所以得出这个并不乐观结论,11月19日央视经济半小时可为佐证。侯耀华先生接受央视独家专访,畅谈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代言虚假广告事件,认为不夸张就不叫广告,节目深有感触地说“听得出来,侯耀华至今还认为自己的这些虚假广告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侯先生对虚假广告的认识,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整个明星代言群体对虚假广告的认识。法被虚置,法不责众,“给多少钱吹多大牛”自然就成了代言的明规则。在这个问题上,虚假代言能被逼到“博客道歉”的地步,也只是道德舆论的作用力而已。 “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吗!”问题是,如果究责虚假代言的司法机制从来就不见利剑出鞘,对当事明星来说,道歉就已经是天大的人情了。公众盼望明星代言能有所敬畏、有所顾忌,从新的《食品安全法》等到具体管理办法,再从具体条例等到修改后的《广告法》,难道还要等明星代言责任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上的进步,必须要兑现为执法上的严肃与公平,不然,即便所有的司法条文都打上补丁,也堵不住明星代言的浮夸风。 “法律必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确保法律被信仰,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司法本身对权责利界定清晰、公正,权利与义务比较对等;二是公正的司法必须有执行力,在司法操作中不被架空、不走形,以此威慑并惩戒不法行为。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缺的显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力。侯先生之所以还敢在电视上如此“较真”,值得所谓的“连带责任”好好反省——该谁管、谁来管、怎么管? 国际上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残忍”多了:2007年,著名影星克鲁兹代言欧莱雅的一款睫毛膏,被英国广告监管部门指责造假,因为克鲁兹在广告中使用了假睫毛,令消费者误认为这种睫毛膏可以令睫毛伸长而遭受重金处罚;更严重的案例是在1989年,法国演员兼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尔代言镀金戒指,声称戴了戒指30天后会有好运,之后遭遇多起起诉,最终被判7天监禁。中国的明星太“走运”了,而这种幸运,其实恰恰是消费者的不幸、法治社会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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