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开网络打假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上周末查处一销售假冒LV、登喜路等近10种品牌商品的网络卖家,因涉案数额巨大,该店店主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在北京市工商局去年出台网上执照、披露打击网上售假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的相关信息后,北京市工商局首开网上打假有可能成为网络监管“动真格”的信号。
     据了解,被查处网店“香榭丽舍”专门在淘宝网出售LV、登喜路、GUCII等世界知名品牌服装、皮包等商品,价格普遍在几十元至几百元。据工商人员介绍,在该网店的页面上,多数商品都标注着“正品”、“正品原单”、“真品水货”等字样,但这些品牌的正品价格都在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不可能这么便宜。经过各品牌商鉴定之后,确定这些商品都是假货。
      其实“香榭丽舍”的售假行为,仅仅是当前网购市场不规范经营的一个缩影。 【详细内容】
网络维权问题多
      登录几家国内知名的个人电子商务网站,结果发现,网上叫卖假名牌的现象并非罕见。“目前,要有效查处互联网上的假名牌交易,确实存在着不小的难度!”一位监管人员对记者说。根据我国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相关“经营许可证”。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制作、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电信管理机构将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关闭网站。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网上信息发布”,而对“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据... 【详细内容】
网络购物成消费投诉热点难点       假名牌缠上互联网 网络打假难题多
培训陷阱多 网络购物维权难 法院一年难有一起网络购物维权案
首届网络维权活动启动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联合新浪网策划并组织实施了以“尊敬的力量”为主题的“首届网络3·15消费维权”活动。其宗旨是,在全社会发起一场“尊敬消费者运动”,为中国制造的质量升级和消费维权事业发展,为我国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在消费维权领域宣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推动企....【详细内容】
应对绝招
案例报道
      随着网络的发展,不少人喜欢在网上购物。可是,如果有人告诉你花费不多,就可以在网上购买一辆汽车,你会心动吗?如果心动了,那黄先生的遭遇可就给你提了个醒:花1.5万元就能买到一款9万元左右的“本田飞度”车,一夜之间成为有车一族?其实这是骗子的骗人新招。对此,警方提醒,网络大件购物前不仅要考查实物,还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详细内容】
业内访谈
     网络购物作为传统购物的一种延伸,具备多种传统购物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地域性、时间性等等,同时也和传统购物同样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假冒伪劣等等就是其中的一种不良延伸。就我们掌握到的一些数据和案例来看,其实在线上对于假冒伪劣以次冲优等行为,在普通买家具备一定网络购物尝试和知识后,反而比线下的一些实体店铺具备更多的优势,其交易流程的易重现性、第三方交易担保、公开的信用体系和评论体系等等手段,都是线下实体店铺很难全面使用的办法,也是网购的进步,但是,我们也能够看到确实有部分卖家以行骗为目的,在进行着各种“交易”。
       在百度有啊,我们通过一只专业的客户服务满意中心团队,进行着24小时不间断的抽查和甄别,同时,也确保第一时间响应来自买家的相关投诉。通过上述手段始终不懈的和上述不良现象斗争。力求为广大买家朋友提供一个环境良好的交易空间。【详细内容】
完善法律 净化网络市场
     自1995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比如:国务院1998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了《计算器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公安部颁布并实施了《计算器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对外经贸部制定并于199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商投资性公司通过外商投资管理系统网络进行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05年1月28日信息产业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此外,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调整。
电子商务遭遇法律瓶颈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缺位 立法还在研究进程中
网络购物需法律规范 网络购物虚拟在法律“真空”地带 虚拟网络下规范不能虚 网络交易亟待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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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为此我们将有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内容做了一些整合,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一些有用的启示。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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